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344号
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花,该公司行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光,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蓝冬梅,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原告提供住址: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侯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