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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344号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蓝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蓝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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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344号

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花,该公司行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光,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蓝冬梅,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原告提供住址: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侯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