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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24号

安福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余东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福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余东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9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5546-8。

法定代表人:邹六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东华,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东华追偿权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赣08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东华购车款、垫车款以及利息403100元,案件受理费6889元,总计409989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409989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余东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