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9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5546-8。
法定代表人:邹六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东华,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东华追偿权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赣08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东华购车款、垫车款以及利息403100元,案件受理费6889元,总计409989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409989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余东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