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91号
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
法定代表人:刘启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公司职员。
被告:陈兰琴,女,196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兰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誉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钭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