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610号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张美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小年,男。委托代理人马飞,男。被告肖晓茹,女。
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晓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丁秋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