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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702号

丁木亥麦与青海进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木亥麦,青海进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702号

原告:丁木亥麦,男,回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

被告:青海进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

原告丁木亥麦诉被告青海进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木亥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丁木亥麦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爽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