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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508号

蒋仕元与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仕元,柏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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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508号

原告:蒋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程,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柏帅。

原告蒋仕元与被告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彩 霞

人民陪审员 徐 永 贵

人民陪审员 邓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院助理陈若月

书 记 员 刘 娇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