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508号
原告:蒋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程,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柏帅。
原告蒋仕元与被告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彩 霞
人民陪审员 徐 永 贵
人民陪审员 邓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院助理陈若月
书 记 员 刘 娇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