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996号
原告:赵素行。
被告:曹内明。
被告:博兴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行诉被告曹内明、博兴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