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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359号

张扬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张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359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扬。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封朝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6)鲁02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扬指使刘某1、刘某3携带切割设备至青岛市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西南侧路边绿化带内,采用气割的方法将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此处建设的一个通讯基站底座上的地脚螺栓9根和法兰盘二分之一个割断,致使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建设的该处通讯基站底座被损坏。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位于青岛市某某路和某某路交界处的受损通讯基站底座换址重建价格为人民币37258.3元,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单位。2016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扬被查获到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扬的亲属代张扬退赔案款人民币37258.3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张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证人崔某的证言。5、书证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书证指认现场、物证照片。7、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8、书证户籍证明。9、书证营业执照、资质认定授权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附件、广东省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等。10、书证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11、书证实验室认可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附件、资质认定授权证书附表、供应商名称与资质证书名称说明等。12、书证鉴定聘请书、汇款单、广东省钢铁研究所出具的铁塔基础检测报告。13、书证、鉴定聘请书、汇款单、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铁塔基础检测报告。14、书证鉴定聘请书、汇款单、国家天线及射频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5、书证青岛市规划局复函及青岛市移动基站设施专项规划。16、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通讯基站底座的价格结论书及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扬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赔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扬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扬退赔案款人民币三万七千二百五十八元三角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上诉人张扬的上诉理由是:被破坏的铁塔底座可以修复,根据某检测评定中心出具的报告和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以该检测结论为依据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本案达不到立案标准,请求宣告其无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某检测评定中心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检测程序及检测内容科学、合理、有效,出具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张扬的涉案数额未达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广东的三家检验检测机构均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在检测资质、检测报告等方面均存在不合法性,三家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论不能推翻某检测评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不能将该三家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报告作为确定本案毁损程度及毁坏财物的依据;涉案铁塔基站系违法建设,涉案数额不应当以重置成本计算,而应当按直接受损部位财物的成本价计算,其价值不足5000元,达不到本罪的追诉标准,请求宣告张扬无罪。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不开庭审理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张扬及其辩护人所提根据某检测评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破坏的铁塔基座可以修复,张扬不构成犯罪;以及辩护人所提广东的三家检验检测机构均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在检测资质、检测报告等方面均存在不合法性,所出具的检测结论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需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后方能从事鉴定工作,而本案所涉及的建筑工程类鉴定并非属于上述范畴,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不影响其鉴定资质。公安机关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等书证证实该三家鉴定机构均具有从事本案鉴定的资质,其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现场进行检测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所出具鉴定意见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而某检测评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不相符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铁塔基站系违法建设,涉案数额不应当以重置成本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公诉机关提交的青岛市规划局复函及青岛市移动基站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证实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所建涉案铁塔已经青岛市规划局同意,并列入青岛市移动基站设施专项规划,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付春雷

审判员  傅庆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嘉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