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934号
原告:周秋生,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被告:王云海,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生与被告王云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云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秋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秋生负担。
审判员陈永梅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包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