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2934号

周秋生与王云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秋生,王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934号

原告:周秋生,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被告:王云海,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生与被告王云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云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秋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秋生负担。

审判员陈永梅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包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