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64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戚卫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荣,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金明,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25A16、25A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
审判员 徐清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