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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64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64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戚卫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荣,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金明,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25A16、25A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许金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

审判员  徐清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