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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440号之二

李星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星厚,赖银霞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星厚,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海国际影视文化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赖银霞,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朱福建省平和县国强乡乾岭村顶楼**号。李星厚申请执行赖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赖银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星厚偿还借款一百万元,并按每月二万元的标准支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星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元,由被告赖银霞负担(原告李星厚已预交,被告赖银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星厚)。权利人李星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及拘留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赖银霞名下所持有的米计划克拉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目前,被执行人赖银霞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雨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