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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执65号

李德章、宜黄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章,宜黄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章,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宜黄县,证件号码362527195301213418。被执行人宜黄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宜黄县河东开发区宜黄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乐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赣1026民初371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宜黄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黄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给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款800.0元,但被执行人宜黄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宜黄县国土资源局在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黄县国土资源局在享有的。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国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祝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