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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413号

陈某1与刘毅、平潭综合实验区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1,刘毅,平潭综合实验区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413号

原告:陈某1,男,200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陈某1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陈某1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毅,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燕东庄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用兴,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西航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新,总经理。

原告陈某1与被告刘毅、平潭综合实验区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某1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1以刘毅系平潭综合实验区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雇员,因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案事故,依法应由平潭综合实验区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事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回对刘毅的起诉。

审判员  翁才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