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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185号

冷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冷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男,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关于解放路22号XXX室房产,冷某一审时要求竞价取得该房产,且现该房产价值远高于55万;关于苏L×××××的福特嘉年华,请求法院调取车管所备案的权属转让合同,以确认买卖还是赠与;关于公积金,冷某现在无法提取,一审判决冷某提前支付给黄某,间接加大了冷某的给付负担;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权益,拆迁安置房现并未实际取得,且平均分割三套安置房缺乏操作性,应当待实际取得后再分割;关于工资收入,一审以冷某收入高而黄某收入低为由倾向于保护女方,实际上,黄某内退后一直有工作,收入尚可,而冷某收入高,开销也高;关于42.5万元补偿款,相关款项已用于借钱装修等。黄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冷某系地税干部,收入很高,而黄某系退休工人,一审判决考虑到冷某有腿疾,上下五楼并不方便,也考虑到保护妇女儿童,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冷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冷某与黄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冷某与黄某198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冷某某(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冷某与黄某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仍具有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即冷某负责家中的资产投资、收益,黄某负责家庭生活。2013年,因双方对房屋拆迁款分配意见不一致矛盾激化,并多次发生冲突。黄某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及冷某于2015年2月10日,曾分别诉至一审法院,立案案号分别为(2013)京民初字第3023号和(2015)京民初字第394号。该二次要求离婚的诉请虽均未获准许,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2016年2月29日,冷某又诉来一审法院要求离婚,立案案号为(2016)苏1102民初字820号,后其于同年4月14日申请撤诉。2016年5月3日,冷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审理中,双方确认自2013年黄某诉讼离婚起至今,双方即各自开支生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争议的有:1、镇江市解放路22号5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镇房权证京字第××号,建筑面积85.75平方米)一套;2、冷某名下的公积金收入。一审法院依职权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冷某的公积金账户(账号01×××12)情况,显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截至2017年2月,冷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21582.71元。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有:1、编号(鹤林社区2013)第壹佰柒拾壹号拆迁安置选房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该选房证项下的超期腾仓费),系因南山城中村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镇江市风景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拆迁了原冷某坐落于鹤林社区的房屋而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约265平方米,安置房地点为“板桥二期高层期房”三套,建筑面积分别为115平方米、85平方米以及65平方米。对此,冷某与黄某对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但对于选取所安置新房屋的房型、具体位置以及面积等,双方各执己见,致具体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2、在上述拆迁过程中,另有42.5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已被冷某独自领取。对此,冷某陈述该款已由其用于购买股票且已亏损,未亏损部分也已用于归还当初为购买已被拆迁的那套房屋而向亲戚的借款,以及双方分居期间自己的生活开支,黄某则认为该款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入股市,该擅自处分行为应无效,且冷某系利用其亲戚在海通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经一审法院调取的相关记录显示:从冷某工商银行账户及与之相对应的安信、海通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交易明细可见,冷某于2013年5月29日将42.5万元投入其股票账户,后经过多次交易,在同年9月11日,冷某又将其在安信证券公司股票账户中的股票转托管至海通证券公司,后再于2013年12月13日、17日将海通证券公司内股票账户中共计29万元转入其银行账户后将现金取出;3、登记在黄某名下的福特嘉年华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L×××××)。对此,冷某则认为属共同财产,黄某认为系受赠他人所得的个人财产,并提供原车主陆某某2014年11月28日的赠予书一份,该赠予书载有:“福特嘉年华轿车一辆(发动机号311J04360)赠予黄某,与冷某无关”。该车辆过户转移登记至黄某名下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4、工资收入。双方均称现无存款。冷某称其工资用于其个人的生活开支、为其母治疗疾病及归还向亲戚的借款。黄某则称其工资用于与婚生子的生活开支。一审法院认为,冷某与黄某因缔结婚姻、生育子女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信任、沟通是夫妻感情维系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冷某与黄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但双方在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近年来,双方因房屋拆迁款项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互不信任,相互指责、控诉,均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且夫妻关系至今无好转、改善的趋势,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冷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准许。针对冷某与黄某双方的财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镇江市解放路22号xxx室房屋。冷某与黄某一致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现价值55万元,并均要求将该房折价归并至自己名下。鉴于冷某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黄某早已办理内退手续、经济收入有限,且冷某腿部有疾,而房屋楼层较高,因此,经综合考虑双方的客观因素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角度,该房屋归黄某所有为宜,但黄某仍应给付冷某相应房屋的折价补偿款,一审法院酌定为27.5万元。因该房屋中的装修价值已一并考虑在房屋价值中,故不再重复分割。至于该房屋中的家电、家具等物品,因双方均未举证,本案中则不予理涉。2、关于黄某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福特嘉年华轿车。根据赠与人陆某某的赠与书,显示该车辆系其在冷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赠与黄某的,冷某虽然对上述赠与书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该车辆过户转移登记至黄某名下为2014年12月1日,距冷某2015年2月10日起诉离婚仅40余日,且审理中双方均确认冷某2013年11月28日起诉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故在此期间车辆赠予一方的可能性较大。故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一审法院确认该车辆系黄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冷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3、关于冷某的公积金。黄某主张了分割冷某的公积金,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据此,截至2017年2月冷某公积金账户的221582.71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冷某与黄某各半享有,故该公积金收入数额的50%归黄某享有。考虑到公积金的提取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本案冷某与黄某双方存在相互给付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可由冷某将221582.71元的50%即约110791.36元补偿给黄某,此后冷某公积金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全部归冷某所有。4、关于拆迁安置的财产权益。冷某与黄某对编号(鹤林社区2013)第171号拆迁安置选房证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该证项下的超期腾仓费)系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虽然该选房证中标注了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约265平方米,安置三套房屋,但因系期房,尚未确定具体门牌地点,也无法确定是否最终选取房屋或最终选定安置房的具体面积状况等。而双方就此一直争议不下,一审法院就此也组织双方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为维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确认上述选房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该证项下的超期腾仓费)由冷某与黄某各半享有、承担。5、关于工资收入。经一审庭审调查,冷某工作稳定,年收入高达十余万元,而黄某的退休工资较低,且婚生子现尚无稳定工作。在发生矛盾提起离婚诉讼的三年间,双方已经各自支付生活开支,冷某的工资并未完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其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其亲戚的借贷关系。此外,冷某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冷某的工资收入水平远高于本市的生活水平,而冷某在2013年诉讼离婚后至今的三年时间里,将工资收入分多次、每次少量取出,故冷某关于工资的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双方工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准的差异以及保护妇女权益等因素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冷某补偿黄某5万元。6、关于冷某已独自领取的42.5万元拆迁补偿款。鉴于以下理由,基于此42.5万元的现有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虽然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42.5万元在本地区现有经济境况下,就相当于冷某与黄某收入的普通家庭而言应属一笔大额款项,理应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冷某未告知黄某独自领取该款项并用于购买股票,其对该款项的处分行为可视为已超出了夫或妻在家庭事件中的代理权限;依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冷某证券账户及与之对应的银行账户往来可见,至少冷某还取出过29万元现金,故并非如冷某所述的都已亏损;一审庭审中,冷某虽就上述29万元陈述了用途,但经当庭核实,冷某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条与其在(2013)京民初字第3023号案件中的不一致,同一借款关系,在两次诉讼中的借条却不一样,可推定冷某与其亲戚间形成借条的随意性较大,同时考虑到冷某与其亲戚间具有利害关系,故现仅凭借条无法判定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存在冷某通过向其亲戚举债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从一审庭审调查情况看,双方在家庭中的分工仍属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即冷某负责家中的资产投资、收益,黄某负责家庭生活。因此,冷某将此42.5万元投入股市虽未告知黄某,但如款项有收益,则收益仍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现因亏损致数额减少,如单独要求冷某一人承担,有违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故上述42.5万元已减损的部分宜由冷某与黄某共同承担。综上,冷某从股票账户中取出的共计29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冷某与黄某各半享有,据此冷某应给付黄某14.5万元。至于黄某所称冷某利用亲戚股票账户转移共同财产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冷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只能确认冷某具有利用其亲戚在海通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炒股这一事实,但并不足以证明冷某通过此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黄某仅是作出的合理怀疑,也无充分证据相印证,故黄某此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某关于家庭暴力应予损害赔偿的辩称,黄某所称的暴力发生于2014年2月23日至24日期间,距今已两年多,当时的事发原因、经过等现已无法确定,而根据黄某提交的接处警信息表,只显示“夫妻闹矛盾、抢东西打架”,且黄某在(2015)京民初字第394号离婚纠纷中,并未就家庭暴力主张损害赔偿,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的身体伤害系家庭暴力造成,一审法院对黄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辩称不予支持。此外,冷某与黄某均要求分割对方父母遗产中属于各方的继承份额,鉴于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实可继承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现无法确认是否必然继承或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和具体份额,故本案中均不予处理。冷某与黄某在本案中未主张或未提出证据证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债权及债务,本案均未理涉。综上,从便利生活和方便执行的角度出发,以上冷某与黄某各自应给付对方的款项进行相互合并抵销后,冷某合计还应给付黄某30791.36元。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冷某与黄某离婚;

二、镇江市解放路22号5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镇房权证京字第××号,建筑面积85.75平方米)归黄某所有;

三、登记在黄某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福特嘉年华轿车归黄某所有;

四、编号(鹤林社区2013)第壹佰柒拾壹号拆迁安置选房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该选房证项下的超期腾仓费),由冷某与黄某各半享有;

五、冷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中现有公积金余额全部归冷某所有;

六、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合计给付黄某补偿款30791.36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冷某虽患有腿疾,但其系税务干部,经济水平较好,黄某则已办理内退,考虑到离婚双方经济生活水平的差异,本案财产分割应当适当照顾黄某妇女权益。关于冷某认为“收入高,开销也高”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冷某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缩减不必要开支,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双方争议财产,关于解放路22号503室房产,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双方已就该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该房产的权属并不当然以竞价取得的方式,仍应考量房产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情况,一审相关判决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黄某名下的苏L×××××的福特嘉年华,

本院认为,该车辆过户转移登记时,双方已提起过离婚诉讼,且夫妻感情未见改善,后赠与人另提供书面证明证明车辆系赠与黄某一人,故该车辆应属于黄某个人所有。关于公积金及拆迁安置房权益,一审法院已考虑公积金提取方式特殊及拆迁安置房并未实际拿房的现实状况,对于两者处理方案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冷某认为“42.5万元补偿款,相关款项已用于装修还钱等”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冷某虽就29万元(42.5万元经炒股后尚余29万元)陈述了用途,但冷某提供的借条瑕疵较多,陈述亦存在矛盾,且借款人与冷某存在亲属关系,本院对冷某关于29万元用途的陈述不予采信,冷某应当返还相关款项。综上所述,冷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上诉人冷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玲

审 判 员  宋 涛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南王儒

书 记 员  周旻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