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肖祥超,男,1996年8月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执行人:沈传照,男,1998年5月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执行人:沈福用,男,1973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肖祥超与被执行人沈传照、沈福用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元,已受偿3000元,未受偿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沈传照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沈福用暂无偿付能力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大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光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