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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1137号

柯晓乐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晓乐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10执1137号被拘留人:柯晓乐公民身份号码:×××4047本院在执行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与黎洪、柯晓乐(2017)浙0110执113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柯晓乐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