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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468号

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辉劳动争议2017民终64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真,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响,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国之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

一、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辉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

二、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辉支付2014年12月份工资1301.38元;

三、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需向李辉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工资2405.1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国之旅公司上诉请求:确认国之旅公司与李辉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30日解除,该公司无需向李辉支付2014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1301.38元。被上诉人李辉提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国之旅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30日已经解除,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结合考察国之旅公司2014年12月仍为李辉购买社保,该公司确认李辉于该月底搬离办公室的情况,原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并无不当,因此,国之旅公司拒绝向李辉支付2014年12月工资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国之旅公司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意见,即对国之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韵怡

审判员  何慧斯

审判员  杨玉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