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2民初1053号

曾勇根与吴定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勇根,吴定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053号

原告:曾勇根,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定高,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永丰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民防大厦*楼。

原告曾勇根与被告吴定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勇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曾勇根负担。

审判员 肖 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扬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