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81民初312号

郭芬芳与万先明、万秀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芬芳,万先明,万秀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12号

原告:郭芬芳,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万先明,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万秀子,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郭芬芳与被告万先明、万秀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郭芬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芬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芬芳撤回对被告万先明、万秀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郭芬芳负担。

审判员  阚常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