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曾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4民督64号支付令和权利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物业服务费6164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024民督6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