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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刑初123号

胡伟红、刘桂花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胡伟红,刘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红,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现租住湘阴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桂花,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现住湘阴县。2017年3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胡伟红收受下线码民周某2等人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50277元,将其中50100元的码金转报上线被告人刘桂花,刘桂花收受该码金后再转报上线王修新和卿迪华(未查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胡伟红收受下线码民周某2等人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50277元,将其中50100元的码金转报上线被告人刘桂花,刘桂花收受该码金后再转报上线。1、2016年地下六合彩第116、121、122期,被告人胡伟红分别收受下线码民周某1码单投注5000元、400元、300元,合计人民币5700元,后转报上线刘桂花。2、2016年地下六合彩第116、121期,被告人胡伟红分别收受下线码民张某码单投注3000元、1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元,后转报上线刘桂花。3、2016年地下六合彩第116、121期,被告人胡伟红分别受下线码民杨某1码单投注400元、47元,合计人民币447元,后将杨某1400元的码单投注转报上线刘桂花。4、2016年地下六合彩第121、122、147期,被告人胡伟红分别收受下线码民周某2码单投注10050元、30000元、80元,合计人民币40130元,后将周某240000元的码单投注转报上线刘桂花。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伟红在湘阴县新泉镇菜市场其租住的房屋中被抓获到案。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桂花在湘阴县文星镇先锋社区向家园的家中被抓获到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她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2016年地下六合彩第116、121、122期,以现金交易方式分别在被告人胡伟红处报单投注5000元、400元、300元,共计5700元。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他与被告人胡伟红系男女朋友关系。他以报飞单的方式向胡伟红报单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交易。2016年第121、122、147期分别投注10050元、30000元、80元共计40130元。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2016年第116、121期他在胡伟红处报单投注3000元、1000元,共计4000元。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她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2016年6月第116、121期。她在胡伟红报单投注400元、47元,共计447元。5、被告人胡伟红对其上线被告人刘桂花的辨认笔录。6、提取笔录。2016年12月20日20时许,湘阴县公安局在县新泉镇菜市场胡伟红租住屋内,从胡伟红手中提取了2016年地下六合彩第113、116、121、122、147期码单并予以扣押。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8、①湘阴县公安局对刘桂花在邮政储蓄银行湘阴旭东路支行账号为62×××33的流水明细查询。②湘阴县公安局对胡伟红在邮政储蓄银行湘阴旭东路支行账号为62×××44的流水明细查询。9、胡伟红手机151××××3302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22日的通话详单。证明其与刘桂花的通话情况。10、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罪前均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好,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11、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的供述。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胡伟红还供述她将所收受的下线码民的码金50277元中的50100元转报给了被告人刘桂花。12、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设赌供码民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均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伟红、刘桂花分别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均证实二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伟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桂花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四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娟

人民陪审员  丰亚

人民陪审员  刘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