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旭东,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李旭东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住建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9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西城区住建委收到李旭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其申请的内容进行了搜索,鉴于搜索未果,且李旭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申请的信息在西城区住建委处保存,故西城区住建委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无不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接到李旭东的申请后所履行的行政复议程序亦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旭东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旭东的上诉正确,李旭东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李旭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