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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121-1号

秦福荣、马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福荣,马卫国,马永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21-1号

申请执行人:秦福荣,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马卫国,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马永训,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秦福荣与马卫国、马永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永训在中国农业银行单县文化路分理处(账号为:62×××68)的存款63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