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帅玲,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王庆荣,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钟春时,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帅玲(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庆荣、钟春时(以下称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春时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97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春时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诗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