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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70号之三

帅玲、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帅玲,王庆荣,钟春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帅玲,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王庆荣,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钟春时,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帅玲(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庆荣、钟春时(以下称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春时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97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春时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诗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