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085号罪犯李锋,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于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31日,罪犯李锋获得记功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且系累犯,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