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监2号
原审
原告:景某1,女,1992年5月29日出生,住武威市。
原审
被告:谢某,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
原审
被告:景某2,男,2000年9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
原审
第三人:孔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审原告景某1与原审被告谢某、景某2、原审第三人孔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凉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XX昌
审判员 张万勇
审判员 马 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