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496号
原告:安徽省久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84564474Y(1-1)。
法定代表人:陈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福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潜山县官庄镇光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647994654。
法定代表人:方诗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久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点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福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被告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诗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久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福源公司立即向久点公司支付因不合格产品(茶油)而向购买者李俊支付的货款和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47750元;2、福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久点公司的京东网上商城店铺中代销售福源公司生产的茶油。2016年6月23日,李俊通过久点公司的京东网上商城店铺向久点公司购买了福源公司生产的福源牌一级压榨山茶油378ml*3礼盒装的山茶油32盒,每盒168元,合计5376元。后李俊以久点公司销售的山茶油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退还茶油货款5376元并予以赔偿51760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久点公司代销售的福源公司生产的官庄福源茶籽油外包装未标明质量等级,属于不合格产品,遂判决退还货款5376元,并予以赔偿51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4元,合计57750元。该判决生效后久点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9日,福源公司的法定��表人方诗胜代表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久点公司10000元代偿款,尚欠47750元,经久点公司多次要求偿还,福源公司均置之不理至诉始。福源公司辩称:久点公司陈述情况基本属实,但久点公司向福源公司购买讼争山茶油的价格是80元/盒,久点公司购买的这批产品包装已经过时,不能用于超市、网络销售。这批产品本来是用于内部消化的,久点公司购买的时候说是用于送人,而且福源公司并未向久点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按理久点公司是不能在京东网上商城销售的,不知道久点公司如何在网上上架。相同情况的案件福源公司已经处理过2起,那2起案件各赔偿2000元,如果久点公司及时给消费者退货,消费者不会向法院起诉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福源公司不能接受。福源公司是以80元/盒卖给久点公司,且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福源公司愿���承担部分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久点公司在京东网上商城店铺中代销售福源公司生产的茶油。2016年6月23日,李俊通过久点公司的京东网上商城店铺向久点公司购买了福源公司生产的“官庄福源”牌一级压榨山茶油378ml*3礼盒装的山茶油32盒,每盒168元,合计5376元。后李俊以久点公司销售的山茶油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退还茶油货款5376元并予以赔偿51760元。2017年2月12日,久点公司与福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因久点公司在京东平台代销售福源公司生产的“官庄福源”牌山茶油与李俊发生购物纠纷,现久点公司委托福源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人全权出庭应诉,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福源公司全部承担。2017年3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7)京0114民初3486号判决书���定久点公司代销售的福源公司生产的官庄福源茶籽油外包装未标明质量等级,属于不合格产品,判决久点公司退还货款5376元,予以赔偿51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4元,合计57750元。2017年4月29日,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诗胜通过微信向久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娇转帐10000元。陈娇于2017年5月2日向李俊转帐10000元,于2017年5月5日向李俊转账47750元,将(2017)京0114民初348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委托协议、(2017)京0114民初3486号判决书、建设银行转账回单2份、微信纪录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官庄福源茶籽油外包装未标明质量等级应属于生产者的责任,且久点公司与福源公司的协议中也约定因(2017)京0114民初3486号案件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福源公司承担。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福源公司主张销售给久点公司时销售价格为80元/盒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久点公司要求福源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福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久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不合格产品(茶油)而向购买者李俊支付的费用(包括货款、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共计47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福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娟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 敏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