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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933号之一

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933号之一原告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通惠门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XX红。委托代理人冯彦杰,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向民,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牮英

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

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晶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