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高传贵,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大众乡利国村5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传贵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传贵,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3)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新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