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483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玉华,女,1968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2013年5月23日因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次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苟小明,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玉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川011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钟玉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涉案赌博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玉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以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庄意义
审判员 伍晓峰
审判员 李宗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