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中法执字第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陈小红与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陈小红,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黄日春,梁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执字第51号二、第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X1774328-1。

负责人:吴水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驰,农行湛江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建,农行湛江霞山支行职员。

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辉,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18号颐和花园A幢一门201房。组织机构代码:69972342-0。

法定代表人:黄日春,经理。

被执行人: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原纪家糖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92480390。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日春,男,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系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建国,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通公司”)、黄日春、梁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人陈小红诉被执行人三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向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裕通公司、黄日春、梁建国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三禾公司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有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西三路19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为:湛国用[2011]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农行霞山支行是该土地的抵押权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禾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西三路19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因农行霞山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已划转给农行霞山支行,但仍不足以偿清所欠农行霞山支行的债务。三禾公司所欠陈小红的债务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农行霞山支行及申请执行人陈小红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霞山支行亦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黄日春、梁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与被执行人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赞

审判员 冯宏伟

审判员 梁煜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龚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