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秦四海,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盘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盘山林场。申请执行人秦四海与被执行人南京盘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六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也10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其未能到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律释明,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恢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章耀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晓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