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温益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窦安伟,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安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