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986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杨仕杰,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
申请人:刘玉峰,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仕杰与被申请人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仕杰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财保198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杨仕杰提供担保的车辆即杨仕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福克斯牌的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刘玉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杨仕杰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367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已撤回对刘玉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6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367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杨仕杰已撤回对刘玉峰的起诉。现杨仕杰申请解除对其本人和刘玉峰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仕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福克斯牌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玉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陈少玉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