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445号
原告:万国严,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告:妙学琴,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
被告:王亚中,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景泰县。
原告万国严与被告妙学琴、王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万国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利息;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妙学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万国严借款20000元,后被告偿还13000元,下剩的7000元及利息被告推诿不予偿还,为维护其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王亚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国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凤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