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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201号

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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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201号

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鲁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

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