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201号
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鲁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
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