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永周,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王文龙,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隆尧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王永周与被执行人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