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528号
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负责人:吕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奇侠,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刘百年,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刘百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