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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04号

闫婧与吕梁市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婧,吕梁市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04号

原告:闫婧。

委托代理人:李东锋,山西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大交线以东、学院南路以南(恒大华府)综合楼一层

委托代理人:秦少东、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婧诉被告吕梁市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婧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婧承担。

审判员  薛宁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