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98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金黎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宁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兴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凤海,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宁县新世纪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光明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志,该公司经理。申诉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东宁县市政工程公司、东宁县新世纪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1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