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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29号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余选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余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被执行人余选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选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舒春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