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83号
原告:高军卫,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贾付朝,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贾跃红,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高军卫与被告贾付朝、贾跃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高军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将新郑市人民东路乐园小区内二栋楼二楼东户的101平方米房屋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6日,二被告将新郑市人民东路乐园小区内二栋楼一单元二楼东户101平方米房屋卖给原告所有,总房价为20万元整(由原告和二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凭)。当日二被告收到原告房屋现金(定金)10万元整,现有被告的收到条为凭。协议规定协议签订即日起三个月交房并将原告下余的10万元房款交齐。结果到2015年12月26日原告向二被告交房款余额10万元时,二被告的电话无法接通,通了也不接听,也找不到二被告的下落。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高军卫提供的贾付朝、贾跃红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本院多次通知高军卫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贾付朝、贾跃红的的其他送达地址,高军卫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军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蔚青
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