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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9145号

廖萍与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萍,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145号

原告:廖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

被告: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旭。

原告廖萍与被告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6日,廖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廖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廖萍负担。

审判员  李桔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