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拜智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
委托代理人:樊花,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拜胜利,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拜智星与拜胜利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9000元(其中20000元本金,9000元利息),剩余案件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刘政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