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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93号

拜智星与拜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拜智星,拜胜利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拜智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

委托代理人:樊花,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拜胜利,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拜智星与拜胜利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9000元(其中20000元本金,9000元利息),剩余案件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刘政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