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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43号

李梦佳与梁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01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梦佳,梁志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李梦佳,女,2004年12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新英,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系李梦佳母亲。

被执行人:梁志伟,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梦佳与梁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新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海水

审判员  张跃勇

审判员  韩红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广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