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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550号

王某妨害公务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O16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坡,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董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O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在深圳南山区创业路吃饭、饮酒后来到“亿利达”大厦停车场准备开车离开。当王某等人走到该大厦处时,碰倒了一辆停在该处的标有“治安巡逻”字样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右后视镜和尾部警灯损坏。王某等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就自行离开。大厦保安员胡某等人发现后追上王某,让其对损坏的电动车予以赔偿。王某返回现场后用拳头将电动车尾部的警灯打落在地,之后坐上朋友的车准备离开。保安员立刻报警,南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让王某下车协商赔偿事宜。王某下车后径自往外面马路走,民警上前拦阻被王某推开,继续往南山大道方向走。后民警拦住被告人王某,要求其配合了解情况,但王某不予配合,并推搡、辱骂民警。双方僵持10多分钟后,民警将王某推到车牌号为粤B40**警警车后座,准备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在警车上,王某用脚猛踹左后车门,民警多次警告,但王某不予理睬继续踹门,导致车门变形,无法关上。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控制住后,带回公安机关。2O16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8506元,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经鉴定,车牌号为粤B40**警的警车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74lO元。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7〕56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其辩称,1、电动车的后视镜和警灯是其和保安员理论的时候,反手示意,不小心打到的,并非故意。2、电动车是否由其推倒其记不清了。3、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执法,其并未抗拒执法,其表示其可以自己去派出所,但在场公安人员不允许。其当时在警车里面没有听到警方人员制止其踢车门。其没有损害车辆的故意,警车有厚防护栏,其没有想到会损坏车门。其是在车内很闷,要求开空调、开门无果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其对公安机关表示歉意。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车辆的维修部位是否全部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存在疑问。车门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应该进行痕迹鉴定,证明损害痕迹系由被害人造成,排除其他因素介入的可能性。2、停车场出口处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有监控录像,证人胡某、陈某等作为保安员,又是与被告人发生过冲突的相关人员,在欠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上述关于被告人曾使用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证言真实性存在疑问。3、价格鉴定结论无鉴定人员签名。4、被告人在警车内踹车门的发生时间是公务已执行完毕的时候,并非在执行公务过程中。5、对于本案的发生,执法人员也存在一定过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作为醉酒人员存在危害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况,需要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话,公安机关应该对其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包括使用约束带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坐在车内,这样就可以避免醉酒人员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关到警车内之后,所有的公安人员都在车外,没有采取约束措施或制止其的踹门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6、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其一家人蜗居在四十余某的廉租房内。鉴于本案发生在警车之内,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事后也进行了赔偿并向相关警务人员道歉,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示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证:

一、物证被损坏车灯的电动车、被踹坏车门的警车(照片)。

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警车行驶证复印件、维修费发票、情况说明、谅解书(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出具,称被告人王某主动赔偿被损坏警务车维修费用8506元,对被辱骂及吐口水的警务人员道歉,该所对被告人王某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对价格鉴定的异议等。

三、证人证言1、胡某(保安员):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不小心将巡逻电动车撞倒在地,那名男子就像不关他的事,继续往前走。我们看到警灯和反光镜已经砸坏,将车扶起来,然后找王某理论,要他赔偿,他一身酒气,语气特别冲,一直说我哪里有把你们的车撞坏啊。随后他返回电动车旁,用右手将警灯一拳打在地上,还推我们保安。我们报警了,警察到了现场,他还想跑,还推了民警,随后民警将他控制住,带回了派出所。2、林某:我是南山派出所巡防员。民警来了后,去拦被告人王某,他还是要走,拿出一本律师证,说他是律师。王某指着民警的警衔骂我们,说在场的人根本没有权力处理事情。民警劝了十多分钟他都不配合,我们就和民警将王某带上警车,他躺在后座,用脚踹警车的门,踹了五六分钟,把车门踹开后准备跑,我们和民警将他控制住,用约束带绑住带回了派出所。3、向某:我是机动协警队员。当时被告人王某推搡民警和队员,对我们说了一些侮辱的话,还从口袋拿出证件,说自己是律师,我们不能动他。说完他就要离开,我和民警将他拉住,他用手推了我一下。民警再次要求他配合工作,他不配合想离开,我们和民警把他控制上警车,他还想用嘴咬民警,被队员林某制止了。4、杨某:我是巡防队员,当天和民警张均一起巡逻。案发时,被告人王某骂骂咧咧,还对民警推搡,张均再三劝说他配合调查,王某都不听,最后我强制将王某带上警车,他一进警车就猛踹车门,车门和玻璃都坏了。车门被踹开后他想逃跑,我们就合力将他控制起来。5、陈某(保安员):胡某说他王某把电动车撞到摔坏了,王某问,哪里啊,哪里啊。胡某指了一下摔裂的警灯,王某又故意一拳打在警灯上,警灯被打在地上,王某还挑衅的说,现在怎么样啊?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我和另外三个朋友吃完饭从金稻园出来,通过停车场,在出口有保安拦住我们说我朋友撞坏了东西,不让我们的车出去。因为我朋友急着赶飞机,我叫他们先走,我留下来处理这件事情,我问朋友撞坏了什么东西,要看录像,我朋友说没有撞坏东西,那些保安不给看,我就说报警。警察来了叫我去派出所,我不配合,警察强行把我推到警车里,并以醒酒的名义把我关到醒酒室,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没有踹坏警车的车门,我就踹了几下,没人理我,我就想算了,到派出所再说。我心脏不好,当时有点恶心,我想吐口水,警察叫我吐到旁边,我吐到旁边会弄脏我的衣服,我就朝门口吐,当时警察就站在门口。

五、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17]10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6]122094号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胡某、林某、向某、杨某、陈某对被告人王某及损坏警车的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警车内的监控视频及截图、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视频:上述视频显示,被告人王某不服从民警指挥,多次以污言秽语辱骂出警人员;在民警将其强行控制在警车后排后(此时车门可关上),其立即脚踹车门,在车门上部已凸出变形并经警告后仍有踹门行为;后被告人王某从警车后排下车,被民警强行按住并以束缚带约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在卷,可与视频相互印证,证明其存在推搡、辱骂民警及使用暴力方式损毁警车的行为,其妨害公务行为不仅仅体现为损毁警车上,应予以综合评价。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是因为车内闷热,在开空调、开门的要求没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脚踹车门,但视频显示其被关入警车后并未向民警提出要求即开始踹门,经警告仍未停止其行为,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出警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执法视频并未显示出警人员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而被告人暴力抗拒执法,其过错不可归咎于他人。此外,被告人损毁警车之时,民警尚在现场对出警事宜进行调查,公务尚未执行完毕,故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本案证据能否证明警车车门是否由被告人王某行为导致的问题,视频清晰显示被告人王某踹门前车门可顺利闭合,而此后车门严重变形,证据充分。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获得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湘波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