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熊泽明,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唐少林,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市惠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泽明与被执行人唐少林(2016)湘0725民初1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钟 勇
审判员 白景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