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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904号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孔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孔莉,胡孝峰,何良菊,陆碧波,毛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04号-3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167522-0。

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孔莉,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胡孝峰,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何良菊,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陆碧波,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毛莉,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孔莉、胡孝峰、何良菊、陆碧波、毛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孔莉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莉在1003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江 瑞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