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02刑初242号

蒋定财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蒋定财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定财(蒋定才、段国伟、蒋二娃、阿财),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捕前暂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定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世俊

审 判 员  郝 袁

人民陪审员  曾成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纪德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