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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996号

叶连生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连生,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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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996号

原告:叶连生,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组。

被告: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文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义涛,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五组,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叶连生与被告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解放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连生、被告下解放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义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连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劳务报酬480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2003年下解放村民委员会雇佣其为村民委员会打更,每年工资2400元,两年共计4800元劳务报酬至今没有给付。下解放村民委员会承认叶连生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叶连生提交收据一份,下解放村民委员会没有证据提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02年、2003年下解放村民委员会雇佣叶连生为村民委员会打更,每年工资2400元,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下解放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叶连生劳务报酬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叶连生劳务报酬48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凤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